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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和2010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授权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收到当事方请求后指派指定机构。除了指派指定机构这一职能外,若各方当事人同意,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将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机构。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为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提供行政服务。

关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