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语言
 
打印版

 

指派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


由仲裁条款或当事人的补充协议等授权,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机构。

当作为指定机构并被请求指定独任或首席仲裁员时,秘书长通常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名单程序进行指定。(1976年《规则》第6条第3款;2010年《规则》第8条第2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秘书长在被请求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不论是名单程序或直接指定,秘书长可以选择最适合具体情况的人选,并不局限于任何仲裁员名单或专家组。

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指定机构应对有争议的仲裁员异议/回避作出决定。(1976年《规则》第12条;2010年《规则》第13条)在决定异议/回避问题时,秘书长可依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或在咨询一特别委员会之后再决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多数成员的国籍非任何一方当事人。

根据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有关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方面,指定机构和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赋予了额外的职责。

在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指派为指定机构的情况下,任何当事方都可以:

• 将仲裁庭关于如何确定其收费和开支的提议,提请秘书长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41条第3款);

• 将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请秘书长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41条第4(a)和(b)款)

在未约定或指派指定机构的情况下,任何当事方都可以:

• 将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请秘书长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41条第4(a)和(b)款)


请求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程序 申请

在秘书长经由当事人协议被授权作为指定机构的情况下,此请求应致:

秘书长
常设仲裁法院
和平宫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海牙
荷兰
电话: +31 70 302 4165
传真: +31 70 302 4167
电子邮箱: bureau@pca-cpa.org

并附如下文件:

1. 导致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其他协议;
2. 送达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书及其日期
3. 仲裁当事人的国籍
4. 已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国籍(若有)
5. 证明请求人之授权的律师授权书;以及
6. 支付指定机构之费用,该费用不可返还


行政费用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机构的行政费用是1500欧元。此费用须提前支付且概不退还,并应通过银行转帐付讫常设仲裁法院:

银行: ING Bank N.V.
Schenkkade 65
2595 AS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银行识别码(BIC): INGBNL2A
帐户号码: 67 80 88 438 (以欧元支付)
IBAN码: NL31 INGB 0678 0884 38
受益人: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或通过支票,付讫: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eace Palace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请在银行转帐时注明案件名以及当事方名,或在支票支付时附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