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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指定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委托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仲裁程序当事人请求时指派“指定机构”。此请求可在下列情况下提出:

根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若当事各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就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第6条)  若被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其有权指定的仲裁员(第7条第2和3款),

 

  • 或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就仲裁庭庭长的选定达成协议(第7条第3款)

 

  • 若事先商定的指派当局在规定时间内拒绝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第6条第2款,或第7条第2款)

 

  • 若仲裁员被提出异议(第12条)

 

根据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若在一方当事人提名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担任指定机构后30天内,各方当事人没有就指定机构达成约定(第6条第2款) 

 

  • 除在第41条第4(b)款提及之外的下列情况,若指定机构拒不作为,或者指定机构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仲裁员的申请后30天内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不作为,或者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一名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未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第6条第4款)

 

 

请求指派指定机构的程序

 

申请

指派指定机构的请求应致:

秘书长
常设仲裁法院
和平宫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海牙
荷兰
电话: +31 70 302 4165
传真: +31 70 302 4167
电子邮箱: bureau@pca-cpa.org

该请求须同时附有下列文件:

1. 导致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 送达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书及其日期;
3. 仲裁当事人的国籍;
4. 已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国籍(若有);
5. 仲裁当事人已经考虑过选择其担任指定机构、但被拒绝了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6. 证明请求人之授权的律师授权书;以及
7. 支付行政费用,该费用不可退还。

行政费用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用以处理指派指定机构的请求的行政费用是750欧元。此费用包含随后进行指派指定机构活动(若有)的费用。它须提前支付且概不退还,并应通过银行转帐付讫常设仲裁法院:

银行: ING Bank N.V.
Schenkkade 65
2595 AS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银行识别码(BIC): INGBNL2A
帐户号码: 67 80 88 438 (以欧元支付)
IBAN码: NL31 INGB 0678 0884 38
受益人: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或通过支票,付讫: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eace Palace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请在银行转帐时注明案件名和当事人名,或在用支票支付时另附信说明。

(注:新旧版本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某些法律术语翻译不同。除在谈及仲裁规则中具体条款之外,该网站选用新版本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