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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在经过激烈讨论及向有关国际组织和仲裁界专家的咨询后,联合国大会于1976年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建议该规则被用于国际商业合同中。随后,2010年的大会决议通过了该规则的修改本。修改本反映了自1976年决议以来仲裁实践中发生的变化。
2010年修改本将被使用于2010年8月15日之后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并受到修改本第1条第(2)款的限制。
为了促进该规则更有效的使用,仲裁当事人应在其仲裁协议中选定指定机构,该机构在必要时应指定仲裁员和对仲裁员回避问题作出决定。若当事人未选定指定机构或指定机构拒绝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依据1976年和2010年的规则请求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来指派指定机构。不论是1976规则还是2010规则,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都可以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担任指定机构。
下载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下载2010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下载常设仲裁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起草的示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