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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为包含不同国家、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等的各种国际仲裁提供注册服务及行政支持。它在管理依据条约(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条约以及其他协定等)产生的争端的国际仲裁方面,经验丰富,也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常设仲裁法院程序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的仲裁示范条款,可以在文件和资源部分下载。

指定仲裁员及其他裁判员


根据常设仲裁法院程序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程序规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可被请求担任指定机构来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可以参考由常设仲裁法院成员国提名的法院仲裁员名单。但是,秘书长和当事人在常设仲裁法院仲裁案件中并没有义务从这一名单中选择仲裁员,他们可自由选择最适合具体案件情况的个人。

注册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为仲裁案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它是当事人沟通的官方途径,确保文件的安全保管。此外,常设仲裁法院还提供诸如法律研究、财务管理、会议和听审的后勤和技术支持,旅程安排,以及其他一般性的秘书和语言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国际事务局的职员可被指定为一个仲裁案件的注册员或行政秘书,依仲裁庭指示完成各项行政工作。

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庭也可请求常设仲裁法院提供任何下列其他注册服务: 

 

 

收费和开支

 

在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不必为其所使用的位于和平宫内的庭审室和会议室支付租金,但需承担由其案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诸如注册费、仲裁员费、法庭报告费、通信费、餐饮费、翻译费、以及为仲裁庭提供鉴定材料和其他支援的费用等。

常设仲裁法院并不确定仲裁员的收费金额,也没有一个相应的收费表。这些收费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常设仲裁法院在协助安排支付仲裁员费,包括单独计时薪酬、固定收费、或使用等级计费等诸多方面,经验丰富。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案件的其他费用还包括为仲裁庭提供鉴定材料和其他支援的费用、指定机构收费和开支、以及包括庭审相关费用在内的常设仲裁法院国际事务局的开支等。当事人在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注册处的仲裁程序中可免费使用和平宫内的庭审室和会议室,但需承担为其特定案件提供之相关服务的费用。

收费和开支明细表包含下列信息:

 

 

财政援助基金

常设仲裁法院的财政援助基金,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常设仲裁法院的国际仲裁或其他方式的争端解决提供部分经费。符合条件的国家可通过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来寻求此财政援助。该请求将由一个独立的理事会决定。